會員權益 / 標章使用說明
更新日期 : 2024-10-26
標章使用說明
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標章使用說明書

本會自民國八十年三月十日成立以來,以促進會員友誼,增進會員知識技能,發展無線電科技與通信技術,貢獻社會公益及促進國民外交為宗旨,並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更代表我國,參加『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』,為其正式會員國。設計本會標章(如下圖),以表彰本會組織及會員之會籍。
一、標章之使用方式︰
目前該標章印製於會刊、胸章、旗幟、帽子、衣服…等,係本會聯誼時,分送給會員及國內外相關團體組織使用,或會員與會員及國際無線電同好之間聯誼時,作為交換之禮物,以表彰其為本會之會員。凡印有本會標章之物品,皆由本會印製提供。會員未經本會許可,不得私自印製。
二、標章使用之規定:
1.申請加入成為本會之會員,始享有使用資格:
凡依法取得交通部業餘無線電信人員資格者,及在本區域從事業餘無線電相關業務之個人或團體組織,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。
由本會發給會員證,會員並可在適當場所懸(佩)掛本會之標章。
2.會員被停權後,即喪失使用資格:
會員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,由本會依下列程序處分之。
勸告: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。
警告: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,經勸告而不履行者。
停權:欠繳會費滿九個月,經警告而不履行者,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會員代表或理監事,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。
會員停權處分除前列規定者外,其餘有關會員處分之決議,均應提經會員(代表)大會通過,始得為之。
3.會員有濫用本會標章之不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,或會員遭停權而喪失使用標章資格者,本會即收回該標章之使用權,註銷其會員證,且不得再懸(佩)掛本會之標章,並禁止其再將標章使用在其他相關物品上。

